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普府房征【2015】5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澳门路430至434号,澳门路436弄2号、3号、4号至70号(双号),澳门路460弄1号至24号,澳门路438号至458号(双号);江宁路1383弄5号、7号、15号、17号、19号、21号,江宁路1399弄1号至4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陀区澳门路524弄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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