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轿车40%责任 咋认定的
二审法院认定“捷达车转弯时,没有对道路内非机动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司法鉴定虽然无法确认两车是否接触。但可以确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捷达车和电马儿距离非常近。在此短距离内电马儿倒地必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故电马儿倒地和捷达车存在因果关系。”
15万余元赔偿 咋算出来的
法院确认,电马儿驾驶人小江各项损失达19余万元。而由于捷达车交强险已脱保,捷达车司机罗先生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江120450元,然后,剩下7万余元再承担40%。总赔偿金额超过15万元。
2013年11月2日,金牛区解放路二段与城隍东巷交叉路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时年18岁的小江骑着一辆玫瑰之约电马儿,倒在了一辆捷达轿车右侧前方,事故造成小江9级伤残。
两年时间过去,这起交通事故历经一审、二审后,日前,省高院已正式出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将进入再审程序。
这起交通事故的特殊之处在于,司法鉴定结果无法确定电马儿和捷达轿车有过接触。对于该起无法确定是否接触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定捷达轿车方无过错,无需担责。二审法院则认定,捷达轿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小江15万余元。
事件回放
电马儿倒在捷达车前 无法证明两车有接触
2013年11月2日13时50分许,市民罗先生驾驶一辆捷达轿车,沿解放路二段由北门大桥方向向一环路方向行驶,至城隍东巷交叉路口,在指示灯为绿灯时左转弯车头由小车道进入公交车道。与此同时,小江驾驶的电马儿沿解放路二段由一环路方向向北门大桥方向在道路右侧公交车道内行驶进入路口。最终,两车在公交道内相遇。罗先生制动刹车停驶,小江电马儿则在捷达轿车右侧前方摔倒。事发后,小江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143天治疗,花去医药费约6万元。其中,罗先生垫付医药费16900元。去年4月18日,经鉴定,小江构成9级伤残。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在内,法院最终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中,小江各项损失达19万余元。
针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市交管局二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车发生接触,不能确定当事人责任。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则表示:“不能确定捷达轿车和电马儿是否发生过接触。”
为何要这么判?
一审:轿车不担责
原因:无法证明捷达车左转时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电马儿则存在抢占机动车道等违规行为
协商无果后,小江起诉至金牛区法院请求赔偿。庭审中,小江表示,自己在20米外就观察到捷达车在路口左转弯,“捷达轿车左转弯时未让自己直行车辆通行,应承担全部责任。”罗先生则表示,电马儿并非自己所撞,“当时我所驾驶的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路口指示灯显示为绿灯后,打了转弯灯后才起步左转的。车辆刚启动转入公交车道,当车尾还在小车道时,就看到电马儿驶来,速度很快。我就刹车停住了。电马儿当时也急刹,但没刹住就倒在我车前轮前面。”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捷达车在路口左转弯时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相反,电马儿则存在抢占机动车道等违规行为。“原告称在20米左右外即已观察到捷达车左转弯,按电动车正常速度正常功能完全能够刹车避让或减速缓行避免事故发生。”法院认定捷达轿车不负事故责任。
二审:轿车需担40%次要责任
原因:捷达车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两车距离非常近,电马儿倒地必然会受到驶来车辆影响,故电马儿倒地和捷达车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不过,判决则要求捷达轿车承担40%的次要责任,“捷达车转弯时,没有对道路内的非机动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捷达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对电马儿的行驶进行预判和作出应对。”“司法鉴定虽然无法确认两车是否接触。但从交警队调查材料和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描述来看,可以确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捷达车和电马儿距离非常近。在此短距离内电马儿倒地必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故电马儿倒地和捷达车存在因果关系。”
为何赔这么多?
捷达车已脱保,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下损失再担40%
由于事发时捷达车交强险已脱保,根据道交法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罗先生除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江120450元外,剩下的7万余元再承担40%。总赔偿金额超过15万元。
由于对二审判决不服,罗先生申请再审。日前,省高院作出答复,案件已正式进入再审程序。
交通事故并非都以接触碰撞为前提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形成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交通事故的形成都需要以接触碰撞为前提,“但实际上,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同样构成交通事故。不过,责任认定上,仍必须依据有无过错,过错大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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