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其他股东处购买股权,在股权转让备忘录第四条中约定:李某将其在公司的股权委托张某等四人全权经营;李某担任A公司监事;张某等四人每年向李某支付固定报酬3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李某以张某等人不支付承包经营款诉至法院,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包经营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公司承包,是指公司与承包人(身份不限,可以是公司高管、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人)订立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经营工作和经营风险,公司收取相对固定的收益。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承包经营的概念,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承包经营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对股权转让备忘录第四条进行文义解释,结论是李某将股东权委托给其余四名股东行使,并收取固定收益。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公司承包关系缺乏一方主体的意思表示。相反,李某依该合同的约定,从四股东处每年获得300万元的固定收益,与公司的经营、分红均无关,300万元来源于四股东自有财产,交换条件是代李某行使股权。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任何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同时,李某仍担任公司监事,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对于股权所包含的自益权、共益权部分,李某都委托给四股东行使。该约定不是公司承包,也没有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李某有权主张300万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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