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书面协议约定房屋赠与,过后一方能否反悔?撤销协议中的赠与需要什么条件?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支持了原告撤销赠与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红与丈夫温源(化名)多年前在江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温小飞(化名)。去年2月,刘红与温源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温源生活,由温源携带抚养。同时,刘红将与温源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宁都和广州花都的两套房产份额归儿子所有,刘红具有居住权。虽然白纸黑字的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但去年9月,温源将房产的门锁更换,殴打刘红并将其赶出家门,使刘红失去居住权。恰逢两套房产尚未过户给温小飞,于是刘红将温小飞告上法庭,主张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刘红将自己在上述房产占有份额约定归其儿子所有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因刘红与温源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刘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因该两处房产尚未过户到温小飞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温小飞,现原告请求撤销其对两房产享有的产权赠与温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红的撤销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对刘红与温源在离婚协议约定刘红在涉案两处房产的产权享有的份额归其儿子温小飞所有的协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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