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布图设计保护现状及分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体系。“龙芯”l号的问世使中国结束“无芯”时代。“龙芯”2号处理器更是中国自主研发的首款64位高性能通用处理器芯片,代表了国内芯片设计的领先水平。我国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反映出我国政府一如既往地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迎接信息时代、发展信息产业的决心。我国已经成为WIPO《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签字国,在参与华盛顿条约制定的同时,着力开始研究国内立法。
立法方面遵循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在条例实施到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才审核通过并公告了57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申请,发布了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事务变更公告。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有依照该条例判决的案件。同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相比真可谓“门可罗雀”。
布图设计保护或者说半导体芯片保护,自1984年第一部法律以来有22年历史,在喜好诉讼的美国,仅有1例诉诸法院的判例,其他国家也鲜有判例。所以,很困难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正在世界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奇怪的是,发达国家的芯片非法复制问题目前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正在下降。发达国家盗版芯片减少主要归功于IC技术上进步,技术上越来越复杂,且许多技术都是不兼容的,盗版商盗版越来越难,成本也越来越高。技术更新的速度使盗版商尚未来得及复制,新一代产品又已面世。况且,现在集成电路业设计与制造都是分开的,制造需要雄厚的资本,集成电路都是根据订单特殊加工制造的,没有客户订单的芯片也很难有市场的。这些因素导致了发达国家的芯片盗版问题正在大幅度下降。
我国由于技术更新慢,许多产品仍是不具有个性化的初级产品,这就使得盗版仍有市场,我国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还很有必要。但发展中国家迟早会与发达国家走上同一轨道,从这个角度说,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体系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一切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哲学反思
我国的《条例》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与国际法律接轨,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不受到人为的限制,可以说立法内容与技术均较先进,是我国集成电路立法保护的历史性突破,意义深远。但也应看到,在法律效力上,《条例》仅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性质还不属于“法律”的层次;在内容方面,《条例》的有关规定也稍嫌简单,如WIPO公约、'IRIPS协议涉及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等三个层次在《条例》中体现甚少。
我国于2001年公布并开始实施该相关法律是作为加入wto的承诺之一,在制定的初期,其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而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实质,是发达国家企图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和强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垄断而不断扩大其经济利益,并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对此,中国的教训是惨重的,从台积电起诉中芯国际,到震惊业界的思科起诉华为案,再到被寄予厚望的贵州微硬盘遭到日立起诉,跨国巨头们设下的种种“知识产权陷阱”让中国企业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我国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更多是来自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我们必须把握平衡的尺度,加入WTO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我们应该做的,但是谨防因此而走向极端,进行超世界水平的保护。客观地说,我国的集成电路立法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入手,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立法的先进性和适当性。虽然现阶段的法规已经比较完备,足够适用于现阶段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但仍有必要制定对政府部门及政府代理机构保护该类知识产权的规定,才能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有准确定位,恰当的立法和执法才能更好地为我国IC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我国集成电路的专门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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