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发现此类情况经常出现,即夫妻双方曾在诉讼前签定过离婚协议书,并且均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等条款。此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离婚诉讼发生。对此类协议书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认为应认定系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即为协议离婚。如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该协议并不生效。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故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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