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彭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对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于1997年被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2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7月31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上海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受人指使,从外省市将毒品运输至本市青浦区盈港路572号闽佳旅馆202房间。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与彭事先联系,伙同高长美(另案处理)至上述房间提取毒品离开后,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某携带的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二包,净重500.54克。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彭某某暂住的上述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315.24克。经鉴定,上述三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分别为64.10%、60.39%。
【评析】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本案被告人彭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800余克的情形,实践中掌握的量刑基准是死缓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0余克的情形,实践中掌握的量刑标准是有期徒刑十四年: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因所犯罪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因所犯罪名不属《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罪名,二者均不能直接按照上述两份文件直接量刑。但是,在刑罚栽量过程中,可以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步骤,按照确定量刑基准--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三个阶段确定两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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