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小孩在农村流动酒席上被烫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3年1月27日,武平县**村村民林某甲夫妇为庆祝乔迁新居在家宴请亲朋,由林某甲提供食材,由合伙经营宴席的被告林某乙、饶某(二人长期从事厨师职业)负责提供桌椅并做好宴席,被告石某受被告林某乙、饶某雇请负责传菜。宴席举办者林某甲夫妇支付给被告林某乙、饶某的报酬为每桌60元,被告林某乙、饶某支付给被告石某的工资为每天60元。被告石某在端汤上楼梯时,年仅4岁的原告林某丙从楼梯旁房间出来,与石某发生碰撞,导致热汤倾洒烫伤原告。
事后,小孩被送往县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烫伤(TBSA4%,深二度)。因烫伤伤口过深,疤痕持续增生,原告后又至解放军174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思明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41.32元。经治疗,原告脸部伤情已恢复,颈部还有疤痕。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林某乙、饶某、石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318.4元。
围绕谁该为小孩烫伤埋单,各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林某乙、饶某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工人石某在端汤时未注意观察过往儿童情况,三被告均应担责。被告林某乙、饶某认为自己系受林某甲夫妇雇佣,应当由雇主林某甲夫妇承担赔偿责任,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担责,自己无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林某甲夫妇为准备自家宴席,负责提供场地和食材,由林某乙、饶某(厨师)提供桌椅、技术、劳力,负责做好宴席,并由林某乙、饶某雇请工人负责传菜。案外人林某甲夫妇需要的是林某乙、饶某的劳动成果,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双方的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是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案外人林某甲夫妇与林某乙、饶某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林某乙、饶某与石某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被告林某乙、饶某雇请被告石某传菜,其致人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由作为雇主的林某乙、饶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石某在致原告受伤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其主要原因是餐饮经营者林某乙、饶某在承揽宴席中仍采用农村流动宴席惯用的托盘传菜,该传菜方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被碰撞后热汤不倾洒或致伤他人;次要原因是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作为宴席的举办者林某甲夫妇选任不具备安全设备的林某乙、饶某承揽宴席制作,亦未对确保宴席安全作充分指示,在选任、指示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认定餐饮经营者林某乙、饶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宴席举办者林某甲夫妇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
如今,在我国广大农村及城郊地区,一种被称为“流动酒席”的新兴服务业正在兴起,“流动酒席”不仅省时省力,且方便快捷省钱,味道也不错,深受农民喜欢。然而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人身侵权等问题亦应受重视。
目前行政机关对厨师的从业资格未进行管理,一般是农村厨师自发组织松散型的“草台班子”,揽上活时就凑在一起,无活时各自分开,厨师及辅助人员不固定,餐饮经营人员未经健康体检,无符合餐饮行业的安全设备,也缺乏安全保障意识及食品安全意识。因此,侵权事故及食品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是一起意外小事故,却给我们以警示。举办宴席本是喜事一桩,切莫让喜事变成“麻烦事”。宴席举办者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有资质的专门从事宴席配送的机构(有专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供应食材及选择有厨师资格的人员、符合安全设备的餐具桌椅,与酒宴的经营者定好协议,从而规避风险,让喜事办得热热闹闹、高高兴兴。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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