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不固定性的,则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摘要:
某建设公司聘请田某到其承建的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报酬为100元/天。一日田某在收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属于工伤吗?
法院审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经预验收后,招用田某到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此项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某建设公司按工作天数向田某支付报酬,且某建设公司并不需要对田某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只需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故不应认定某建设公司和田某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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