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私营企业工作人员,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又无瑕疵,那么可以认定该单位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营企业没有制定规范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没有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布,则该私营企业就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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